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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键伤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恩阳区法院作出全市首份人格权保护禁令
www.pc.bazhongpeace.gov.cn 】 【 2023-04-17 09:51:44 】 【 来源:恩阳区人民法院

  网络触动暴力


  键盘隐匿恶意


  当“侠”不是侠


  是失去理智和判断力的恶魔


  他们拿起键盘


  以正义之名讨伐正义


  以善良之名扼杀善良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抖音、微博、快手等短视频的活跃发展,人人都是自媒体,人人都有麦克风,当遇到纠纷时不采取合法途径,只要随意动动手指编写几句恶毒的文字,制造一段造谣生事的视频,一键发到网上,公众平台就能成为自己发泄私愤的工具,但网络从来都不是法外之地!


  4月14日,恩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全市首份人格权保护禁令裁定,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以任何形式对申请人及其近亲属实施侵犯名誉、公开个人隐私及网络骚扰等类似行为,并明确如刘某某违反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简要案情


  因婚恋彩礼纠纷,申请人苟某某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刘某某得知案件已被法院受理,心生不满,随后便在网络抖音平台利用其个人抖音账号散布苟某某工作单位、地点、情感信息、家人等隐私并配有苟某某及其近亲属的照片,且使用具有引导性、侮辱性的语言,进行恶意造谣。该视频在抖音平台大肆传播,引发申请人的朋友及社会大量关注,极大地贬损了申请人的社会形象和名誉,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名誉权,给申请人及近亲属造成了极为不良的负面影响、心理负担和身心伤害。为此苟某某申请至恩阳区法院,请求立即禁止刘某某实施相关侵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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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申请人刘某某因情感纠纷,通过抖音平台发布具有侮辱性、诽谤性的词汇并涉及申请人苟某某的个人隐私及照片,经承办法官向其释法明理进行劝阻后,依然不予停止和改正,造成苟某某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其行为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人格权保护禁令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依法支持申请人苟某某的请求,作出上述侵害人格权禁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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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


  “舌虽无骨,言却诛心”,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都应当在法律和道德的范围之内进行相应的社会活动,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边界,更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靠网络对他人进行人格攻击来损毁对方的做法只会害人害己,等待你的只能是道歉、赔偿、罚款、拘留或被判刑的结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七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编辑:余雪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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