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企业生产经营陷困境,法院善意文明执行促和解
近日,平昌法院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执行中积极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既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市场主体的持续经营和居民就业稳定,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申请人平昌御椒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椒公司)与被执行人平昌县云岭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云岭种植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因云岭种植合作社未履行义务,御椒公司遂向平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平昌法院特邀2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起“零距离”见证该案执行,对执行工作进行现场监督。
当日下午,2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随执行干警一同来到云台镇沿溪村执行现场。经现场了解,云岭种植合作社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陷入困境,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云岭种植合作社在当地雇佣了大量农户做工,如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能加剧云岭种植合作社经营困难,导致农户失去收入来源。执行干警对此高度重视,积极对御椒公司做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顺利执行完毕。
善意文明执行,是指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要求人民法院坚持比例原则,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避免过度执行。
单位:平昌县人民法院
作者:夏嘉骏
审核:陈崇文
联络员:周登科
编辑:余雪连